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林**、隋**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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