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孙**诉被告刘*、沙**、刘**、刘**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孙**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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