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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闫*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闫*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闫*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刘*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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