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李*与郑**、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葛**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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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与苗和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陈**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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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德兴诉王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