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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