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诉被张*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岳*撤诉处理。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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