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李**被告高**、付同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就本案别无纠葛,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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