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高**、付同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刘**诉被告高**、付同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就本案别无纠葛,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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