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于**与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徐*、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文登世和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陈某某、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林**、隋**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荣大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