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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