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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某、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某、陈**、王某某、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以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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