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周*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顺诉被告周*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