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文*世和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张**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刘**、曹**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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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陈某某、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周*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