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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