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赵**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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