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山东**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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