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周**、李**、周**、山东省**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集团)、中国太平洋**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郑**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一初字第2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李**及刘*、周**、李**、周**的委托代理人梁**、上诉人济**集团的委托代理人能宗朋、上诉人太平**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郑**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一初字第29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