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周**等与山东省**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宁中心支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周**、李**、周**、山东省**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集团)、中国太平洋**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郑**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一初字第2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李**及刘*、周**、李**、周**的委托代理人梁**、上诉人济**集团的委托代理人能宗朋、上诉人太平**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郑**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一初字第29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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