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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元河与于同廷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元河诉被告于同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元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于同廷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纪元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元河撤回对被告于同廷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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