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元河诉被告于同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元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于同廷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纪元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元河撤回对被告于同廷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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