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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登岚诉德州市向阳温泉小区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岚诉被告向*温泉小区业委会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岚及其委托代理人房瑞坚、李**、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岚诉称,2015年5月10日,被告刊发一条名为“为什么不让赵*岚当物业经理”的通告在小区内张贴,并列举七条之多为什么不让原告赵*岚当物业经理的理由。该通告内容未经调查核实,纯属捏造事实恶意中伤,污蔑原告误导小区居民,在小区内造成了极坏的恶劣的影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的生活、工作、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刊发对原告名誉权构成侵害的相关报道或言论;依法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向*温泉小区业委会辩称,一、被告主观上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或过失。被告系经过德州**理局备案合法选举成立的向*温泉小区业主自治组织,职责和权力来源于小区业主的选举及我国《物权法》和**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系小区的业主之一,同时曾是长期服务小区的物业经理。被告作为小区业主选举的自治组织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或过失。二、被告张贴的通告内容属实,涉及的是被告从事物业服务的工作范畴,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被告作为温泉小区的业主自治组织,负有对原告任职的物业公司的监督职责。被告所发布的通告的内容也完全是涉及原告在任职的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服务的内容,被告所发布通告的名称也是“为什么不让赵**当物业经理”,是为了向小区内的业主解释向*业委会做法的根据。从这一点上讲,被告发布通告的行为不构成损害原告的名誉。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该通告内容未经调查核实,纯属捏造事实恶意中伤,污蔑原告误导小区居民,在小区内造成了极坏的恶劣影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的生活、工作、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原告在起诉状中的以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张贴的通告内容真实,不存在编造、杜撰成分,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被告的通告张贴后,原告见到了,还在通告上签署了自己的意见“本人已阅,完全属实,请告我去。赵**”。既然原告自己都签署意见,认为通告内容完全属实,则显然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提到的起诉理由不成立。三、原、被告之间系因小区物业管理方面发生分歧,经多方调解无效,才导致双方相互发布通告。通告中所列举的事实都客观存在,被告之所以发布通告,是为了原告不再阻挠破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给广大业主一个整洁、安全、规范的生活环境。原、被告之间因为物业管理方面产生的分歧,已经经过公安派出所、社区多方协调,均没有取得效果。原告在担任小区物业管理经理期间,确实存在种种问题,没有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做好,造成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有很大的意见。经过征求业主的意见,被告经过征询物业管理公司的意见,免除了原告的物业公司经理职务,改聘其为物业管理顾问。原告对此做法不满,造成双方发生矛盾。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被告才发布通告的。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系因向*温泉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发生分歧,被告发布公告的目的在于陈述物业管理方面的事实,无意损害原告的名誉。原告对被告发布通告中的七项事实均认为属实,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损害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递交证据如下:证据一、2015年5月10日被告在向阳温泉小区张贴的通告,列举了原告七项违法违纪甚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证明了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证据二、张贴通告的照片。证据三、德州市**有限公司章程。

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系其贴的通告,2015年5月10日张贴的,原告撕掉了,第二天又贴了,在楼的墙上贴的,还有部分单元的门洞子上贴了,南北门都贴了。被告为反驳原告,递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在张贴的通告上签署的意见。证据二至证据七、原告所发通告的照片。证据八、考勤记录、领取考勤费的记录,证明原告未参加物业公司的考勤,但一直领取考勤费,证据来源于鑫**公司的财务科,是燃料公司统一对物业公司的考勤,这是2014年之前的考勤。证据九、宋某某、陈某某的书面证明,证明原告冒领工资。证据十、赵某某的证明,证明原告实施了通告第三条的行为。证据十一、鑫**公司人员调整情况、公章丢失启用新章的声明、2015年2月4日德州日报关于前述声明的公告。证据十二、证人魏某某(原**公司副经理)、郝某某(物业公司出纳)、证人王某某(物业公司建筑维修人员)的证言,证明原告打伤员工,砸办公室等事实。

原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承认是其在通告上签署了意见,但称其在“完全属实”后打的是问号,不是逗号,不认可被告的七条意见,意思是原告真有问题被告可以去起诉;被告提交的签署意见的通告是照片,看不出原告所打问号,被告应递交完整的原件,看上面有无问号;证据二至证据七原告所发通告的照片与本案无关,即使原告所发通告有违法行为,被告也不能发通告;证据八**记录、领取考勤费的记录是燃料公司的,物业公司从来不考勤,领取的考勤费也不是物业公司发的,是燃料公司发的,考勤表的几个人都是燃料公司的职工,原告是部队转业到燃料公司工作的,原告带这几个人到物业公司打工,原告具有双重身份;考勤表、考勤费发放表都是复印件,不质证;考勤表既没有加盖公章,也没有制表人员签名,证据的来源也不清楚;对证人证言不认可,证人应到庭作证;形式上看都是一个人写的;赵某某的证明与宋某某、陈某某的书面证明均是一个人书写的,而且证明内容前面是赵某某,最后署名是王*甲,证明是虚假的;公章在原告手中,从未丢失,原告还是物业公司经理,即使公章丢失,也是物业公司的事儿,与业主委员会无关,声明不是原告发的,这是侵权;证人魏某某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其任经理程序是违法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聘新物业公司,但对物业公司的人员没有权利更换;证人郝某某不能证明通告内容的客观性,对通告中的多数内容不知情,证人证明仅仅见原告踹开门,与被告通告上写的打砸抢闹不同,法律上原告仍是物业公司经理,被告私刻公章才违法,且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对证人王*某的证言不认可,证人与被告是上下级关系,与原告有矛盾,证人知道的也是主观猜测的。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德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于2004年成立,股东为盖某某(80%股份)、李**(10%股份)、原告赵**(10%)。原告担任鑫**公司经理。鑫**公司是德州市向阳温泉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向阳温泉小区选出的2010年2月在德州市房管局备案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名单为:主任翟某某,副主任殷某某、孙**,委员为王**、王**。在此届业委会任期届满之际,鑫**公司在向阳温泉小区张贴《通告》,内容为:“全体业主:接房管局通知向阳温泉小区业主委员会,已于2014年10月份届满,按法律规定应于届满前2个月进行届满选举,物业公司已三次告知业委会进行换届选举,不知何故至今未有换届选举,并且非法解除与鑫**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此做法已违反(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涉嫌违法。德州市房管中心不予认可。要求向阳温泉小区业委会,即刻进行换届选举,在届满之后所做的一切决定均为无效。鑫**公司总经理赵**咨询法律后得知如下:1.鑫**公司与鑫**公司均属独立法人企业,并非是传说当中的是鑫**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2.王某某为鑫**公司的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赵**为房管局批准资质的物业总经理。另告:1、本公司决定在合同届满后,退出向阳温泉小区的物业管理,敬请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前选聘有资质的物业公司来接管,并依法进行交接。2、在新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暂不收取2015年物业费,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服务费用都在鑫**公司注册费用中支出,并经盖某某、赵**双方签字方能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物权冒用鑫**公司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特告鑫**公司总经理:赵**”。该《通告》上加盖了“德州市**有限公司”公章。

2015年1月9日,鑫**公司在向阳温泉小区张贴《通告》,内容为:“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精神规定,盖某某同志不宜再担任德州市鑫**公司任何职务。在没有组建新的领导班子之前,鑫龙**限公司委托总经理赵**同志全权负责。特告注:此通告上报市房管局,市物业协会,新**办事处,辛庄居委会德州市鑫龙**限公司2015年1月9日”。该《通告》上加盖了“德州市鑫龙**限公司”公章。

2015年1月13日,向阳温泉小区业委会对鑫**公司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安排,并形成书面的《物业公司岗位责任制》,上面加盖了被告的公章。具体内容为:魏某某的岗位是主管经理,职责是物业主管;李*和王*乙的岗位是副经理,职责是协助经理工作;刘某某和王*某的岗位是科长,职责是物业业务、维修;张某某和郝某某的岗位是科长,职责分别是财务主管和财务业务主管。

2015年1月16日,原告以鑫**公司经理名义在向阳温泉小区张贴了《致全体业主的一封公开信》,内容为:尊敬的向阳温泉小区全体业主:冬去春来,马走羊至,新的一年又已经开始了,我在这春节即将到来之即,对你们多年来给我工作的大力支持和理解表示衷心的感谢。我在从事物业工作当中,由于本人能力有限水平不高在工作中有对不住你们的地方,特向你们表示歉意。本人是名军队转业人员,曾在部队服役20年,转业到地方工作也整整20年了,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也有15个年头了。物业服务在外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在我国从第一家万**司成立到现在,只不过短短30年的时间,在我国还算是一个新生物,它是一项特殊的服务行业,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很多人都不愿意从事此项工作,在本行业内部流传着这样一句顺口溜“上辈子做了孽,现在干物业”我认为话粗理不粗,这也就进一步说明干好物业工作是多么的困难,多么的不容易。由于本人是军人出身,说话办事都是直性子,不会拐弯抹角,看不惯地方上某些见什么人说什么话的坏习惯,因此也吃了不少的亏。时光如梭,光阴似箭,一晃20年过去了,当我明白了这些人情事故的时候,已经感觉自己老了,想干的事情也已经力不从心无能为力了,好在目前本人身体状况还不错,还有2年才到法定退休年龄。我庆幸的是还有将近一年为你们服务的机会(2015年10月27日服务合同才到期)。由于本小区是一个老的小区,基础设施条件,相对来说比较差。物业收费在有资质的同行业当中也是最低的,全德州市普通住宅小区,平均收费都在每平米0.5元以上,本小区的收费还不到0.3元/㎡(北区0.25元/㎡),物业经理的月工资才1350元,一线职工(保洁、绿化、保安人员)月工资只有600元,在这样的条件下要是搞好物业工作更是难上加难。根据本小区的现实情况,我也知道广大业主最大的诉求是什么:一是取消定点供水,二是全小区安装监控,对此我也多次建议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尽快解决,由于种种原因到至2014年还没有落实。鑫**公司虽然成立整整10年,它纯属民营企业,从法律角度讲,它和开发商(鑫**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可现实状况还是由开发商在主导一切,物业公司只不过是挂个空字而已。好在,从2015年1月份开始,开发商(鑫**公司)答应退出物业管理,这就给我们创造了一个独立搞好物业工作的空间。为了答谢广大业主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本人准备在春节前,在整个小区安装监控,实行小区全覆盖,同时建议开发商(鑫**公司)逐步取消定点供水的限制。最后,祝全小区各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新春快乐,合家欢聚,羊年大吉。致礼鑫**公司经理赵**2015年1月16日。

2015年1月18日,鑫**公司又在向阳温泉小区张贴《紧急通报》,内容为:“全体业主:原**员会副主任孙**,因该届任期已于2014年10月届满。物业公司根据房管局的要求通知其进行换届选举,在多次告知无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依照《山东省物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停发其工作报酬,为此孙**不满,假借业主委员会的名义,绑架业主委员会大多数委员的意志。在遭到业主委员会主任强烈反对的情况下,一意孤行,单方面的非法解除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自封为物业总经理。同时还把部分业主对开发商的不满,强加到物业头上,物业公司以大局为重,多次郑**谨言慎行。其不但不听劝告,反而变本加厉,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更为不可理解的是,与2015年元月4日,趁物业公司经理休假的时间,在没有任何交接的情况下,擅自召开物业工作人员会议。非法接管,并对公司财务室进行封查和换锁,致使财务科至今无法正常工作。2015年元月12日晚22时48分,还派人撕毁了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公告。元月20日下午,又借整理广告为名,把物业的宣传栏铲除。物业公司已向公安部门报案(现已立案),并郑重声明,要求其立即停止对本公司的一切侵权,否则,物业公司将依法维权。房管局批复:向阳温泉小区业委会届满后所做的一切决议都是错误的无效的,如物业确实有问题,也要依法行事,走法律程序。鑫**公司2015年1月18日”。该《紧急通报》上加盖了“德州市**有限公司”公章。

2015年1月,原告到鑫**公司打印东西,未获准许,郝某某等说需要孙**、魏某某同意才可以,原告生气将财务科的门踹开了,拿走了电话放在其办公室,还拿走了物业费、垃圾费等账本,还以办业务使用公章的名义将鑫**公司的公章从财务科取走持有。被告在2015年2月4日德州日报A3经济版上刊登了“德州市**有限公司不慎将旧公章丢失,声明作废”的声明。被告并开具介绍信刻了鑫**公司新公章。2015年1月21日,被告与被其调整岗位的持有新公章的鑫**公司一起在向阳温泉小区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为:“物业公司新的并有防伪标记的印章即日启用,原旧章宣布作废,并在公安局已备案,报纸以作声明。今后小区内的通知、公告、均以小区业委会和新物业双印章才有效”。该公告上加盖了被告的公章和鑫**公司新的印章。

春节期间,原告自己出钱为物业公司的临时员工发放福利,还自己出资安装监控设备。

2015年5月10日,被告在向阳温泉小区的南北大门上、楼道单元门上、楼房墙山上张贴了《通告》(以下简称5.10通告)。通告的内容为:“为什么不让赵**当物业经理”一、不坚持正常上班。上班时间经常回北边麻将室打麻将,业主有事找不到人,每月领取着90元的考勤费却从不参加考勤,职工都参加考勤。二、2014年1月至12月,虚报冒领两个人的工资达一万多元,其贪腐行为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利益。三、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当面制止背地支持,收取好处。凡搭建的人心里都明白,造成的不良后果至今难以整治。四、业主反映问题上推下卸不给解决,制造矛盾。还对一号楼单身女业主李ⅩⅩ打、骂、耍流氓行为,因闹矛盾不浇水,去年花木干死很多。五、以权谋私,小区自南头到北头,霸占公房四处之多,开设水站、麻将馆等,不交房租。六、乱发工资、福利。春节前后自己给部分职工乱发工资和福利,乱按监控,耗资2万元多元,扰乱了经济秩序,也伤害了其个人家庭。七、自免职后,打、砸、抢、闹、造谣惑众。近几个月来,几次行凶打人,派出所已立案,砸了物业财务室,不让收物业费。抢走原物业公章和财务的账本、电话,在物业大骂大闹。利用原公章在小区张贴告示,迷惑群众,搞动乱……。据此,业委会研究决定,将其清除出物业行列。这样的人能当经理吗???物业服务热线:13774954476业主服务热线:13105449997小区业主委员会2015年5月10日。该《通告》上加盖了被告的公章。其中的物业服务热线电话是魏某某的电话,业主服务热线电话是孙**的电话。

原告看见张贴的通告,在其中一份通告上签署了意见:“本人已阅,完全属实,请告我去。赵**”。由于被告提交的是照片,原告称其在“完全属实”后打的是问号,不是逗号,意思是不认可通告的内容,对被告递交的照片客观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也未能提交原告签署意见的通告原件。原告将被告贴的公告撕毁,被告于第二天再次张贴。

原告系1994年部队转业到鑫**公司工作的,2001年鑫**公司搞房地产开发,原告当时是鑫**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就兼职到物业上工作了,随同原告到物业工作的还有其他人。2004年开发商不能自己成立物业公司,原告就与王某某、李**成立鑫**公司。原告当时还没有退休,既是鑫**公司的人员,又是鑫**公司的人员,具有双重身份。2011年原告在鑫**公司退休。原告主张其与魏某某等七人的考勤是燃料公司的考勤,所领取的考勤费是燃料公司发放的,没有证据证实,被告递交的考勤表上明确是“鑫**公司”的考勤,上面有王某某的签名,也有原告的签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在向阳温泉小区到处张贴5.10通告,在原告撕掉后被告又一次张贴,通告中骂、耍“流氓”、乱搭乱建、上推下卸、制造矛盾、造谣惑众、以权谋私、霸占公房等均系贬义词,通告中被告所罗列的诸项被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被告的行为侮辱了原告的人格,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使得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侵犯其名誉权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依法应予以支持。《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却未递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了严重侵害,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德州市向阳温泉小区业主委员会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停止张贴侵犯原告名誉权通告的行为。

二、被告德州市向阳温泉小区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向阳温泉小区范围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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