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帅撤诉。
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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