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波诉被告邢**、邢*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波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邢**撤回对被告邢**、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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