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与邢**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波诉被告邢**、邢*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波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邢**撤回对被告邢**、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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