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