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戚**、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与被告戚**、戚**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相关的应诉通知书等手续,致使本案不能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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