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与被告戚**、戚**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相关的应诉通知书等手续,致使本案不能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张**与马秀岭、马成河、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与邵**、临沂市兰山**卫生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王**、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林**与被告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某某与于某甲、于某乙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李**等与邰伯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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