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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颜**、颜**、颜**与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颜**、颜**、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万元。

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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