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路某某、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路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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