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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民医院(以下简称郑州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5)郑*一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徐**申请再审称:二审法官不组织鉴定,造成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徐**提供的病历、致伤诊断证明、医疗票据、因果关系的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徐**在郑州医院发生损害的事实,生效判决不予认定错误。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提供三份录音证据用以证明其与郑**院保安发生冲突对其侵权的情况,因该三份录音没有原件(原始载体),无法对该录音光盘进行同一性和完整性的鉴定,人民法院未予准许的徐**鉴定申请并无不当。徐**提供的医疗票据显示的时间与保安发生争执的时间不一致,生效判决认定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徐**在郑**院产生损害的事实于法有据。

综上,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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