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德**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华声**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岳栋栋,张**,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詹书豪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国家开发**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中国交通**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与白静、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