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诉被告张飞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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