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诉被告张飞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