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岳栋栋,张**,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孔*健诉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冯*珂诉被告顾**、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德**限公司与华声**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国家开发**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詹书豪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