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国家开发**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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