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占柱诉被告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占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路占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路占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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