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茗诉被告孙**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智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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