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山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山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已与被告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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