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与被告桂传志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桂**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桂**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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