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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与桂传志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与被告桂传志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桂**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桂**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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