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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与张**、彭*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玲诉被告张**、彭*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范*、人民陪审员龚光荣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玲、被告张**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闫**诉称,被告张**为损毁谢**的名誉,委托被告彭*以“十指紧扣”的网络用户名在宣恩论坛贡水民生版块内发表了题为《[反映]湖北省宣恩县椿木营乡深湾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谢**贪污腐败检举信》的帖子。在该帖中,被告散布谢**想与原告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因原告不从被谢**打的大小便失禁等。该帖子发出后,在全国各地尤其是宣恩县椿木营乡范围内广为流传,致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了严重损害,精神也受到了严重摧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生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二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宣恩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张**使用侮辱性语言委托被告彭*在网上发布帖子,恶意诽谤原告的名誉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事实。

证据二,宣恩县公安局椿木营派出所对张**的询问笔录两份。用以证明被告恶意诽谤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誉的事实。

证据三,宣恩论坛贡水民声版块《[反映]湖北省宣恩县椿木营乡深湾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谢**贪污腐败检举信》截图6张。用以证明该帖子的扩散范围(至2015年3月24日止,该帖子被查看25306次、回复403次)及对原告名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证明椿木营乡党委、政府对检举信内容调查核实情况的网上回复,对不实内容进行了澄清。

证据四,袁*、张*、贺*、刘*、胡**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发布的帖子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

证据五,椿木营**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三张。用以证明原告系谢**之妻。

证据六,宣恩县公安局椿木营派出所对闫**的询问笔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侵害原告闫**名誉权及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无恶意要披露原告的隐私,损害后果也不严重。本案涉及的谢**在之前记者的报道中确有殴打原告闫**的事实,被告并未提到原告与谢**有不正当关系,未对原告构成侵权。

二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共同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宣恩论坛贡水民声版块《[反映]湖北省宣恩县椿木营乡深湾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谢**贪污腐败检举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是为检举深湾村书记谢**,顺带提到了原告,并不是故意要杜撰、捏造事实损害原告的名誉。

证据二,2004年4月8日恩施晚报第一版复印件一张。用以证明该期报纸第一版刊登了主标题为《暴打老汉、夜袭村妇》、副标题为《深湾村支书谢**激起民愤》的文章,证实谢**对本案原告有殴打行为,原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不真实。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六,系公安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出具的有效书证,本院均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三、五,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四,能与证据三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二被告提交的证据一,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提交证据二,系复印件,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为检举宣*县椿木营乡深湾村党支部书记谢**,委托他人以“十指紧扣”的网名于2014年11月10日在宣*论坛-和谐宣*-贡水民声版块发表《湖北省宣*县椿木营乡深湾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谢**贪污腐败检举信》的帖子。该帖子中有如下内容:“谢**自从当上村支书,就利用手中职权玩弄妇女,强行同村里妇女保持不正当关系,特别是留守妇女,迫于他的淫威,不得不同他保持特殊关系,如同村妇联主任祝**关系暧昧,硬将村委会开成夫妻店,支部办成了三家村(只为另一成员丁**是他老表),五组汪祚*老人因不满其长期霸占儿媳妇,家庭吵架后服毒自尽,以培养妇联主任为诱饵,同三组周**先入党,后来发展成情人,至今妇联主任没做成全家外出,二组半身不遂残疾人王**,为个低保其老婆多年被他霸占,就连他堂弟谢**的媳妇他也不放过,受骚扰被迫举家外出,背井离乡讨生活,另一个弟媳(谢**的老婆)不从他,让他打得大小便失禁,从此成为冤家,此事十多年前恩施晚报已刊登。”之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被告张**承认在该帖子中散布谢**与“祝**”等几名妇女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谣言,被告张**因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14年12月9日,椿**党委、政府在关于该贴的回复中表示:经调查无证据表明谢**与村里多名妇女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汪祚*老人并非服毒自尽,谢**并未殴打闫美玲。该帖子截止2015年3月24日被查看25306次,回复403次。

另查明,被告张**发布的帖子中陈述的谢**的老婆,即本案原告闫**。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权利主体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并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本案中,被告张**故意在互联网上散布原告闫**不从谢**,让谢**打得大小便失禁,从此成为冤家的侮辱性谣言,侮辱了原告的人格,在不特定的公开范围内贬损了原告的名誉,致使社会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应当认定被告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张**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张**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帖子的影响范围等因素,本院酌定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对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因被告张**在互联网上发帖,影响的范围较广,且在当地造成了一定影响,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本院结合具体案情,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为2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诉称是被告张**委托被告彭*将《湖北省宣恩县椿木营乡深湾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谢**贪污腐败检举信》的帖子发表在宣恩论坛上。在公安机关对被告张**的询问笔录中,被告张**陈述是其委托彭*将该帖子发表在宣恩论坛上,但公安机关并未对彭*进行调查。“十字紧扣”的网络用户名并不是实名注册,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十指紧扣”与被告彭*有何关联。故原告要求被告彭*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辩称其所陈述的关于原告闫**的事情属实,并未对原告闫**构成侵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宣*论坛-和谐宣*-贡水民声版块及宣*县椿木营乡当地连续十日张贴向原告闫**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同意),为原告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被告张**赔偿原告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彭*不承担侵权责任;

四、驳回原告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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