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随县社会福利院与上诉人胡*、胡**、原审被告随**政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周*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及胡*、胡**的委托代理人金军,上诉人随县社会福利院的法定代表人肖**及随县社会福利院的委托代理人吴彬章,原审被告随**政局的委托代理人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3元,由上诉人胡*、胡**负担1213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由随**福利院负担440元,退还上诉人随**福利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