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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郭**与湖南**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郭**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民法院(2013)长中民一终字第0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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