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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黎乎、黎建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黎*、黎建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魏*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和黎**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称:原告曾于2014年10月向被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2015年2月还款5000元。2015年2月到6月,两被告多次打电话催讨该借款,原告解释暂时没钱还,希望过一段时间慢慢还,后有几个电话便没有接被告的,两被告却于2015年6月19日17时30分许冲进原告在雨敞坪镇卫生院的办公室殴打原告,将原告强行拖离办公室乘被告车辆带至雨敞坪镇福胜村福胜桥小河边,以威逼原告跳河洗澡等方式逼迫原告还款,后因原告母亲打电话来,被告的行为才未实施成功。被告在带原告离开河边后曾经过原告家门,原告要求下车回家,被被告拒绝。两个小时以后,被告才让原告回家。原告母亲及原告本人先后就此事向雨**出所报警,后听从派出所建议前往长沙市四医院治伤,住院6天,诊断为脑震荡,原告自行垫付了全部医疗费。2015年6月25日做了法医鉴定,原告伤情未构成轻微伤。就赔偿一事因与被告不能达成一致,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黎*和黎**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967元。

被告辩称

被告黎*、黎**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黎**与被告黎**父子关系。2014年10月前后,原告冯*因个人原因曾从两被告以及被告的朋友处借款,之后偿还一部分,尚有部分借款及利息至今没有清偿。两被告因此多次打电话给原告催促还款,但原告因暂无还款能力,自6月起便很少接听两被告电话,借款也未清偿。2015年6月19日17时30分许,两被告驾车来到原告冯*工作的雨敞坪镇卫生院,冲进原告的办公室,再次催促原告还款,并强行将原告拖离办公室开车将原告带至雨敞坪镇福胜村福胜桥小河边,以威逼原告跳河洗澡等方式进行催款,后因原告母亲中途打来电话,原告才没有受到进一步伤害。此后,两被告又带原告一同离开直至21时许,才同意原告自行回家。原告母亲得知此事,曾于2015年6月19日21时在雨**出所报警,原告本人亦于2015年6月21日上午在雨**出所报警,后原告听从派出所建议前往长沙市四医院就诊,住院治疗6天,诊断结论为脑震荡,原告已自行垫付医疗费3587.9元。经长沙市公安局岳*区分居雨**出所委托,长沙市公安局岳*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针对原告损伤出具长(岳)公物鉴(法*)字(2015)0528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所见:被鉴定人冯*左颈部以及右腕背侧各有一处0.1cm*3.0cm皮肤擦伤,体表余部未见异常变化及损伤;鉴定结论认为被鉴定人冯*的损伤程度尚未构成轻微伤。2015年7月13日,雨**出所就原告及原告家人的报案以双方纠纷同意其他处理,未作正式立案。此后原告冯*因与两被告就赔偿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经当庭审查,有原告当庭陈述意见及原告提交的鉴定文书、住院记录及发票、报警案件登记表等证据加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被告黎*、黎**因原告冯*拖欠借款未还,遂对原告实施恐吓、殴打,导致原告冯*受伤住院的后果,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利,就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被告黎*、黎**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拖欠被告借款未能及时清偿却是引发纠纷直接原因,由此可酌情适当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针对原告可以确定的损失,由原告冯*自身承担10%,两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原告冯*可以确定的损失有:医疗费358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6u003d360元、交通费100元,上述损失共计4047.9元。原告冯*就其他赔偿主张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黎*和黎**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赔偿支付原告冯*人身损害赔偿款3643.11元;

二、驳回原告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黎*和黎**承担130元,由原告冯*自行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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