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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操**与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为与被上诉人黎**、操明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黎**的家人于2014年10月22日收到由其住所地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王**代为转交的法院专递(内附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8日向该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原审法院签收此民事上诉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黎**实际领取原审判决的时间是2014年10月22日,上诉期间15日,上诉期届满日期为2014年11月6日24:00。因黎**提起上诉的时间为2015年7月8日,已经超过了上诉期间,故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黎**的上诉,本院不予受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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