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陆**、汪**诉被告张**、周**、周*、洪*、孙**、范*生命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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