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郑**与被告王**、汤**、衡阳市**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好,现原告李*、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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