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与被告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段**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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