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汪*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谭**要求撤回对被告汪*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其他法律、法规,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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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肖**与肖*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刘**、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杨**、朱**与被告(反诉原告)湘潭市交**公司湘乡分校、被告刘*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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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郑**与王**、汤**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与凌**名誉权纠纷一案
段某某与陈某某生命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聂衡江、邹**、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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