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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汪*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谭**要求撤回对被告汪*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其他法律、法规,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谭**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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