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肖**与被告(反诉原告)肖文中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反诉被告)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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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原告王**与被告刘**、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杨**、朱**与被告(反诉原告)湘潭市交**公司湘乡分校、被告刘*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又保诉被告彭**、彭**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彭*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郑**与王**、汤**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与凌**名誉权纠纷一案
段某某与陈某某生命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聂衡江、邹**、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