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肖*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肖**与被告(反诉原告)肖文中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反诉被告)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肖**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