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平诉被告彭*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彭*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李**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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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工学校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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