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聂衡江、邹**、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聂**、邹**、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8元,减半收取4004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