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聂**、邹**、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8元,减半收取4004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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