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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梦与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被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常*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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