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贺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财产保全费650元,合计107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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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肖**与肖*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刘**、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李*、郑**与王**、汤**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与凌**名誉权纠纷一案
段某某与陈某某生命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王**、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刘**与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刘**、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廖某某、廖**、谢*某、谢*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