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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贺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贺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财产保全费650元,合计107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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