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株洲**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田**与被告**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田**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47元,减半收取1624元,原告田**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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