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田**与被告**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田**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47元,减半收取1624元,原告田**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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