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朱**与常**利局、第三人郭*、黄河明**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朱*容诉被告常宁市水利局、第三人郭*、黄河明**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共计2670元,由原告郭**、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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