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刘*健康权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彩云因与被上诉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九月七日作出的(2015)隆*一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是否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协议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影响了本案的正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5)隆*一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